离婚诉讼时有哪些常见误区?


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不少常见的误区,了解这些误区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误区一: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很多人觉得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会处于劣势。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时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不是谁先提出离婚。所以,先提出离婚并不意味着会吃亏。 误区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要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要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仅仅分居两年并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误区三:只要有出轨证据就能让对方净身出户。虽然出轨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出轨方要净身出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中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但损害赔偿和净身出户是不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一般不会仅仅因为出轨就判决出轨方净身出户。 误区四:孩子抚养权归谁,另一方就不用支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无论孩子的抚养权归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误区五:离婚后可以随意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不是一方想变更就可以随意变更的。 总之,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了解正确的法律知识,避免陷入这些常见的误区,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