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法院会怎么判?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的情况,法院的判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即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在涉及离婚诉讼时,法院会按照正常的婚姻关系来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财产分割方面,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平均分割,但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比如一方在婚姻中付出较多,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等,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财产。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虽然不被认定为婚姻关系,但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时,法院也会进行处理。在财产分割上,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是指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来分割财产。如果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在子女抚养方面,和婚姻关系中的子女抚养原则基本相同,也是以保障子女的权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