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能够引起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多个当事人对同一个事情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需要一起打官司。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有不少常见情形能够引起必要的共同诉讼。 首先是挂靠关系。比如个人或单位挂靠其他单位从事民事活动,如果产生纠纷,被挂靠人和挂靠人就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这是因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在该民事活动中存在紧密联系,对权利义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其次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此时,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是为了确保在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纠纷中,真正的权利义务承担者都能参与到诉讼中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个人合伙问题。在个人合伙涉诉时,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当合伙对外产生纠纷时,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需要作为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这也是为了全面解决纠纷,避免部分合伙人逃避责任。 还有企业法人分立的情况。企业法人分立后,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诉讼法原理,企业法人分立后,分立后的企业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涉及相关纠纷时,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另外,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为出借这些物品或账户的行为使得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在交易中存在关联,对可能产生的纠纷都有责任,所以需要一起参与诉讼。 最后,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这是基于继承法律关系,多个继承人对遗产有共同的权利,在涉及遗产的纠纷中需要共同参与诉讼来确定各自的权益。总之,这些情形都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的关联性,保障诉讼的公正和全面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