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司应收款执行不回来该怎么办?


在执行公司应收款时,如果遇到执行不回来的情况,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寻求解决办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执行不能”和“执行难”这两个概念。“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债权无法全部实现,这属于客观上的执行困难。“执行难”则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这种情况更多是主观因素造成的执行障碍。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执行的彻底结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当遇到执行不回来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其一,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还要关注被执行人的其他应收款项、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形式。如果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其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纳入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其三,若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