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有哪些瑕疵类型?


公司设立瑕疵指的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设立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从而导致公司设立存在缺陷的情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公司设立瑕疵类型。 首先是出资瑕疵。出资是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出资瑕疵会影响公司的资本充实和正常运营。它又可细分为出资不足、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出资不足是指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甲应出资 100 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 5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通常表现为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例如,股东乙以一套设备作价 80 万元出资,但经评估该设备实际价值仅为 30 万元。而抽逃出资则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次是设立人资格瑕疵。设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才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无行为能力人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设立,其设立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等,也不能作为公司的设立人。若此类人员参与公司设立,同样会导致公司设立存在瑕疵。 再者是公司章程瑕疵。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记载事项违法或不完整会引发问题。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内容,如果缺少这些内容,公司章程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必要事项,就会使公司的设立存在瑕疵。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虽然不是必须记载的,但一旦记载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也会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最后是设立程序瑕疵。公司设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设立需要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果登记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如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等,就会构成设立程序瑕疵。另外,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会议,如创立大会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若会议的召集、表决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影响公司设立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