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退出被投资公司该如何处理?


公司退出被投资公司,也就是将自己在被投资公司的权益进行处置,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要点。 股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退出方式,即把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卖给其他投资者,这个投资者可以是被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外部的第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也可以选择公司回购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比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此外,如果被投资公司出现了严重的经营问题,符合法定解散条件,公司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解散被投资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