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投资时取得资产有哪些规定?
我有一家企业,之前投资了另一家公司。现在打算从那家被投资单位撤回投资,不清楚撤回投资时取得资产这方面在法律上有啥规定,比如取得的资产该怎么处理,税务方面又有啥要求,想了解清楚避免后续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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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投资时取得资产,在法律和税务方面都有相应规定。 首先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简单来说,初始出资部分拿回来就相当于把自己原本投出去的钱收回来,这部分不涉及所得税缴纳。而按照比例计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部分,这属于股息所得。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这里所说的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了上述两部分外,剩下取得的资产就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这部分需要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处理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投资取得资产的事务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以避免税务风险。同时,不同的投资撤回方式和具体情况可能还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和影响,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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