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房给了定金不要行不行?

最近在看房子,交了定金。但现在又有些犹豫,不想买这套房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买房给了定金后不要了行不行?要是不行的话,有什么办法能尽量减少损失呢?特别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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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给了定金后不要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较为复杂的,一般来说不能简单地决定不要就不要了。 首先要明白“定金”的概念,它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担保形式。也就是说,当你交付定金时,就意味着你和卖方之间达成了一种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约定。 从法律条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正常情况下,如果是因为你自身原因不想要房子了,属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这种情况下你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比如,你就是单纯改变主意不想买了,那么卖方通常可以不退还定金。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定金可以退:一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例如,在准备签合同的时候,发现房子存在一些严重的、之前不知道的质量问题,双方就合同无法达成一致 ,那么卖方应该退还定金。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能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比如,政策突然发生变化,导致你无法获得购房贷款,从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定金可以退还。还有就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比如卖方将房子又卖给了别人,这种情况下定金能退,并且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概念: 定金: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担保形式。当交付定金后,交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受到一定约束,交付方不履行约定可能无法收回定金,收受方不履行约定可能要双倍返还定金。 主合同:在这里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它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交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从合同:指的是定金合同,它依赖于主合同而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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