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资未分配利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参与了一家公司的投资,现在打算撤资。公司目前有未分配利润,我不太清楚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在撤资时怎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我想了解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这样我就能知道自己撤资时要交多少税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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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资时未分配利润的应纳税所得额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计算。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几个关键概念。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润,它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则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A企业投资B企业,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占B企业股权比例为20%。现在A企业撤资,取得了200万元的资产。B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300万元。那么,相当于初始出资的100万元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比例计算的部分,即300×20% = 60万元,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部分股息所得是免税的。其余部分,200 - 100 - 60 = 4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这部分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撤资时未分配利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准确计算,以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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