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总经理挪用公款财务不知情需承担哪些责任?

我在公司当财务,最近发现总经理挪用了公款,但我之前完全不知情。我很担心自己会不会因为这件事要承担法律责任,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财务到底需不需要担责,如果要担责的话会承担哪些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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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挪用公款”这个概念。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不过这里说的是公司总经理,一般公司人员涉及的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财务人员在总经理挪用公款(资金)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财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如果财务人员按照正常的财务流程和规定进行操作,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故意违规的情况,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参与、协助总经理的挪用行为,通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例如没有按照规定对财务收支进行严格审核、监督,或者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即使其声称对总经理挪用公款不知情,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比如公司内部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同时财政部门也可能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例如,《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财务人员在后来得知总经理挪用公款的情况后,仍然不采取措施,比如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甚至帮助掩盖事实,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挪用资金犯罪中,如果财务人员与总经理有共同故意,并实施了协助等行为,就会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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