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基金公司破产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它对于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各类公司破产等解散清算事宜有着重要的规定。 首先来解释一下公司破产的概念。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在基金公司面临经营困境时,如果达到了破产界限,就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该条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比如在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这是为了明确不同程序之间的界限,避免程序的混乱。 对于基金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基金公司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这一规定保障了债权人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债务的清偿。 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还对清算组的职责、义务以及清算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了规定。例如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这些规定使得基金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更加规范和有序,保障了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