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创立大会有什么规定?


创立大会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认股人所组成的决议机关,《公司法》对其有诸多重要规定。 首先是关于创立大会的召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也就是说,只有在股款缴足且验资完成后,并且要在规定的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其次是创立大会的职权。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这些职权涵盖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确保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有明确的章程、合适的管理团队等。 再者是创立大会的决议规则。《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保证了决议是在大多数认股人同意的基础上作出的,体现了民主决策的原则。 另外,对于创立大会的通知程序也有要求。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这是为了让认股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会议信息,做好参会准备。 总之,《公司法》对创立大会的规定旨在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保护认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能够健康、有序地成立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