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诉权有哪些规定?


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为维护自身利益或公司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公司法中,对股东诉权作出了多方面规定。 首先是股东直接诉讼。当公司或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比如说,公司的董事擅自挪用公司资金,导致股东应得的分红减少,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董事赔偿自己的损失。这种诉讼是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而进行的,直接将侵害其权益的主体作为被告。 其次是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里符合条件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例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而公司董事会却不采取措施追究责任,这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就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另外,在公司决议瑕疵方面也涉及股东诉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比如,股东会在没有提前通知全体股东的情况下就作出了重大决策,股东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股东在行使诉权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股东诉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维护自身和公司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