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有哪些实务问题?


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是一个在企业退出市场过程中非常关键且复杂的法律问题,下面将详细探讨其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公司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概念。公司清算程序是指公司在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而破产程序则是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持对公司进行的债务清理和财产分配程序。 关于两者的衔接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当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现其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此时清算程序就要与破产程序进行衔接。 在衔接流程方面,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原清算组应当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在费用方面,破产程序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这些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将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此外,在衔接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在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时,要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保障其申报债权、参与破产程序等权利。同时,对于在清算过程中已经进行的清偿行为,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防止个别债权人获得不当利益。 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涉及多个方面的实务问题,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