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有什么特殊性?

我遇到了涉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件,现在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我想知道这种案件的管辖是怎么确定的,和普通案件比起来有啥不一样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好让我知道该怎么选择合适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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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人格否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司人格否认,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不承认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资格,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就可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在确定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管辖时,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如果是以股东为被告,通常就是由股东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是以公司为被告,则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管辖的特殊性在于其与公司相关纠纷的管辖规定有一定关联,但又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然而,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并不直接适用这些特殊的公司纠纷管辖规定。它更多地还是遵循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但又因为涉及公司和股东的特殊关系,在确定管辖时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和股东的实际情况。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影响范围较广,还可能涉及级别管辖的问题。比如,根据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达到一定诉讼标的额的案件可能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际操作中,原告需要准确确定被告的住所地,以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同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因为管辖问题可能会成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总之,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管辖确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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