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解散后债务该如何承担?


公司分立解散后债务的承担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它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对于公司分立解散后债务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也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解散后,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例如,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A公司在分立前有一笔债务,那么B公司和C公司对这笔债务要共同负责,债权人可以向B公司或C公司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不过,如果在公司分立前,债权人和公司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约定了债务的承担方式,那么就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比如,债权人和A公司约定,这笔债务由B公司承担,那么就由B公司单独承担该债务。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对债务承担有内部约定,这种约定仅对分立后的公司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即使B公司和C公司内部约定了债务的分担比例,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B公司或C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承担了超过自己分担比例债务的公司,可以根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公司追偿。总之,公司分立解散后债务的承担问题,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协议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