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合作做一件事,后来都觉得不适合继续下去了,经过商量后决定分开,这种解除方式比较平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二、劳动者存在过错时公司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比如公司在招聘时明确了岗位需要具备某种技能,而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不具备该技能,无法胜任工作。(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像员工经常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等。(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因疏忽导致公司资金出现重大损失。(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也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比如员工生病后,身体状况不允许再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也没有其他适合的岗位安排给他。(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例如员工经过多次培训后,还是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比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搬迁到外地,员工不愿意去,双方又无法协商出其他解决方案。
四、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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