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局当事人和解了,执行费用怎么计算?

我和对方在执行局达成了和解,现在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执行费用是怎么计算的。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担心费用计算不合理,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具体的计算方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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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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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在执行局达成和解,执行费用的计算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费用是什么。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需要向法院缴纳的费用,这是为了保障司法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当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执行费用的计算一般以实际执行的金额或者价额为基础。若和解协议约定的执行金额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不一致,通常按照和解协议实际履行的金额来计算执行费用。例如,原判决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在执行和解中双方协商只支付8万元且已履行,那么就按照8万元这个金额来计算执行费用。 此外,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用最终是由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来承担。不过,如果和解协议中双方对执行费用的承担另有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比如,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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