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旅游受伤以及单位聚餐送同事回家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在探讨公司旅游受伤以及单位聚餐送同事回家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念。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接下来分析公司旅游受伤的情况。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如果是由单位组织并承担经费,是为了加强团队凝聚力、提升工作效率等与工作相关的目的,那么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种延伸。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单位明确表示此次旅游是为了奖励员工的工作表现,促进团队协作,并且要求员工必须参加,那么员工在旅游中受伤,就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一规定。但是,如果旅游是员工自发组织的,单位只是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并非出于工作目的组织,那么受伤就很难认定为工伤。 再看单位聚餐送同事回家遇车祸的情况。单位聚餐如果是单位组织的,并且与工作相关,比如是为了庆祝业务成功、总结工作等,那么可以视为工作的延续。而送同事回家这一行为,如果是基于工作上的情谊或者单位的一些潜在要求,例如同事之间相互照顾是单位倡导的团队文化的一部分,且送同事回家的路线是合理的,那么在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条件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不过,如果送同事回家完全是个人的自愿行为,与工作没有关联,那么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总之,公司旅游受伤以及单位聚餐送同事回家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员工可以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员工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