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有哪些不同之处?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不太清楚这两者具体有哪些不同,比如在适用场景、行使条件、法律效果这些方面。希望能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以便在实际情况中能正确判断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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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的保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民法典》合同编中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两项重要制度,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两者的概念不同。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不去找别人要钱,导致还不了你的钱,你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要钱。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比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让自己没钱还你,你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转让行为。 在适用条件上,代位权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行使方式来看,代位权和撤销权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不过,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在法律效果方面,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对等额内消灭。而撤销权行使后,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第三人应返还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该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总之,代位权和撤销权虽然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债权人在实际运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权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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