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到退休年龄该如何补偿?


在探讨工伤后到退休年龄如何补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概念。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时获得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这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设立的一种保障制度。 当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主要有以下几种补偿情况。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并且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当达到退休年龄时,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不再享受伤残津贴等工伤补偿。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若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一般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之前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可以享受的。 此外,在整个工伤认定和补偿过程中,工伤职工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比如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一般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要妥善保管好相关的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以便在申请补偿时能够顺利提供。 综上所述,工伤后到退休年龄的补偿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因素来确定。工伤职工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