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年休假怎么赔偿?
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可我还有年休假没休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年休假该怎么赔偿,是按什么标准来算呢?会不会因为合同到期就不赔了?希望能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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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未休的年休假赔偿问题,涉及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当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还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例如,小张月工资为5000元,他在劳动合同到期时还有5天年休假未休。那么他的日工资为5000÷21.75≈229.89元。用人单位应支付给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29.89×5×300% - 229.89×5(正常工作期间已支付的工资)= 2298.9元。 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以证明自己未休年休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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