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童工十级伤残该如何赔偿?


在我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由于使用童工本身就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童工出现十级伤残的情况时,赔偿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虽然童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在赔偿计算上会参考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对于十级伤残,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用,这包括童工在治疗伤残过程中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票据为准,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护理费,如果童工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护理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这里所说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此外,如果童工因伤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当遇到童工十级伤残赔偿问题时,家属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童工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以便更好地主张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