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但未残废该如何赔偿?
我在工作中骨折了,去做伤残鉴定,结果显示没达到残废的标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获得赔偿,想了解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大概能赔多少,赔偿的流程是怎样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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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骨折但未达到残废程度的情况下,赔偿涉及多个方面,我们先来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工伤赔偿,就是劳动者因工伤所应获得的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即便未构成伤残,劳动者依然可以享受一些工伤待遇。首先是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骨折后在医院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只要在规定的目录和标准内,都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其次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赔偿的流程通常是,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再按照上述的待遇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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