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产权人装修附属物该如何赔偿?


在讨论非产权人装修附属物的赔偿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在装修附属物的情况中,非产权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使得装修材料与房屋结合,就构成了添附。而在处理赔偿问题时,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是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在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会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东提前收回房子是房东违约在先,你作为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附属物的残值损失。比如,你花了 5 万元装修,租赁期是 5 年,已经租了 2 年,那么剩余 3 年的装修残值,房东可能就需要进行赔偿。 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意味着如果是你违约在先,房东本可以不用赔偿,但如果房东觉得这些装修附属物对他还有用,愿意利用,那么他会在这些附属物的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你一定补偿。 若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导致合同提前解除,那么就按照双方过错的比例来分担装修附属物的剩余价值损失。 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比如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像地震、洪水等导致房屋无法继续租赁,那么双方就按照公平原则来分担装修附属物的剩余价值损失。 若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说,如果你没有经过房东同意就进行装修,房东不仅不用赔偿你装修附属物的费用,还可以要求你把房子恢复原样或者赔偿他因此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