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应该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的赔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公司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而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倘若劳动者希望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用人单位反对,且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将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此时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每服务满一年,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