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话,该怎么赔偿?
我在公司工作了几年,现在劳动合同到期了,可单位却明确表示不打算续签。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给我什么样的赔偿,是按照工作年限算吗?具体的计算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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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赔偿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一般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单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单位就需要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但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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