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赔偿?
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因为个人发展规划想解除劳动合同。不知道这种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能不能得到公司的赔偿呢?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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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是没有赔偿的。这里所谓的赔偿,指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这笔补偿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等情况的一种经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等。但这些情形中并不包含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像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个人家庭因素等而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基于自身意愿做出的决定,并非是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法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所以从法律公平和逻辑上来说,用人单位不需要为此支付经济补偿。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即便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后续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时,劳动者依然可能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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