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位不愿意去的情况下,能获得多少补偿金?
公司要给我调岗,可我不想去。现在担心公司会因为我不服从安排辞退我,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拿到多少补偿金,具体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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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调岗位不愿意去的情况时,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待补偿金的问题: 首先,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若劳动者拒绝调岗,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若双方未能就调岗达成共识,公司以没有明显过错为由决定辞退该员工时,员工有权向公司索求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具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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