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使人脾脏切除该如何赔偿?


在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脾脏切除的情况下,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民事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等方式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具体到脾脏切除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这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需要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于脾脏切除可能会造成残疾,还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出的伤残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生活上需要增加支出,比如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所支出的费用,也应由侵权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