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我在处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不太清楚哪些收入是不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我有一些劳务报酬、稿酬之外的收入,比如偶尔的兼职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想知道这些是不是都要算进综合所得里,还是有部分是可以单独计税不用并入的,希望了解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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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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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体系中,综合所得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综合所得,简单来说,就是把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收入加在一起,按照统一的税率和扣除标准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所得都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除了上述四项综合所得外,还有其他一些所得类型,它们有各自独立的计税方式,不并入综合所得。例如,经营所得,这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等。经营所得按照其自身适用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单独计算纳税。 还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也就是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像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这些所得都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来计算应纳税额。比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是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样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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