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下哪些不属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扣除项?

我想了解在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时,哪些项目是不能作为扣除项的。我自己有工资收入,也有一些劳务报酬,在申报纳税的时候,不太清楚扣除项的范围,所以想知道哪些是明确不属于扣除项的,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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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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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扣除项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部分,这能帮助大家合理减少应纳税额。要明确哪些不属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扣除项,我们先了解一下哪些属于扣除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那么,不属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扣除项的项目有很多。比如,个人的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像购买食品、衣物、娱乐消费等,这些虽然是我们生活中必要的开支,但不能在计算综合所得时扣除。还有,个人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也就是没有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也不能作为扣除项。另外,个人的违法罚款、滞纳金等支出同样不属于扣除范围,因为这些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不能用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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