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轻伤二级的赔偿是多少?


在交通轻伤二级的赔偿问题上,首先要明确赔偿项目。一般来说,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医疗费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损伤而产生的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这就好比你去医院看病,医生给你开的药、做的检查,还有住院的费用等,这些都属于医疗费的范畴。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该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收入损失。它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有相关规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这一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营养费的确定方式进行了规定。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项赔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而且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比如受害人的收入、护理的需求等都会影响赔偿数额。所以,要准确确定交通轻伤二级的赔偿数额,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