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外包装没打日期可以获得怎样的赔偿?

我买了一些食品,回家后发现外包装上没有打日期。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商家是否应该给予赔偿,如果要赔偿的话,具体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想了解一下自己的权益,看看能争取到怎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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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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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外包装没打日期的商品赔偿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这涉及到产品标识的问题。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的生产日期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所以,外包装没打日期属于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 如果遇到外包装没打日期的情况,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般来说,如果购买到这样的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款。 对于食品类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更为严格。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所以,如果是食品外包装没打日期,消费者除了退款外,还可能获得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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