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如何补偿?


在劳动关系中,“三期”女职工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女职工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因为在这个特殊时期,女职工面临着身体和生活上的诸多不便和挑战,需要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保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有两种维权选择。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女职工有权要求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恢复劳动关系,就像没有解除合同一样继续工作。这对于希望保持工作连续性、获得稳定收入的女职工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其二,若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女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在“三期”内,女职工还享有生育津贴等待遇。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不当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这些待遇,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三期”内女职工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当用人单位不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女职工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及其他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