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该如何赔偿?
在探讨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如何赔偿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然而,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就无法通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将由电动车驾驶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电动车驾驶人需要像保险公司一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来分担。例如,如果经 过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可能需要承担70% - 80%的赔偿责任;如果负次要责任,则可能承担30% - 20%的赔偿责任。
此外,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上路本身可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就上路行驶,可能会面临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这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划分。
所以,当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电动车驾驶人首先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同时还可能要承担因车辆无号牌上路带来的行政处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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