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有时间期限吗?
我在工作中涉及到发票开具和管理的事务,最近开了一些发票,因为某些原因需要作废。但我不太清楚发票作废有没有时间限制,担心错过时间就不能作废了,想了解一下发票作废的时间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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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是否有时间期限,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该文件第二十条还明确了作废条件,即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常是在开具当月可直接作废。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虽然没有严格统一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只能当月作废,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企业和税务机关遵循当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当月可以直接作废的原则。如果跨月了,一般不能直接作废,而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红字发票是一种用来冲减原发票金额、税额的特殊发票。比如,企业1月份开具的普通发票,在1月内发现错误可以直接作废重新开具;若到了2月份才发现问题,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总之,发票作废时间期限对于不同发票有不同要求,实际操作时要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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