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是怎样的?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而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误工费方面,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此规定同样出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有相关规定。 此外,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些项目的具体规定都能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找到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