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轻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医疗费是肯定要赔的,这就是为了治疗受伤所花费的各种费用,比如看病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等,得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具体数额。 误工费也在赔偿范围内。简单说就是因为受伤没办法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这部分损失。它是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比如一个月工资 5000 元,因为受伤休息了一个月,那误工费就是 5000 元。 护理费也是赔偿项目之一。如果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那么照顾的人产生的费用就是护理费。它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确定。比如请护工,每天 200 元,护理了 10 天,那护理费就是 2000 元。 交通费同样要赔偿。这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比如打车去医院看病的费用等。 如果住院了,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个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要是因为受伤造成残疾了,还得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就是帮助残疾人生活的一些器具费用,像轮椅、拐杖等。 另外还有财产损失赔偿部分,主要指的是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例如财物被损坏后的修理费等。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 相关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起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物质损失:指的是因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像上面提到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这些实实在在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