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身造成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次意外中受了伤,想了解下人身损害赔偿这方面的事情。我不太清楚对于因人身造成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按照什么来定的,是根据受伤程度,还是有其他的考量因素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个赔偿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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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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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导致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不同赔偿项目的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医疗费。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简单来说,就是你看病花了多少钱,有正规凭证的,都可以算在医疗费里要求赔偿,但对方如果觉得某些治疗没必要,就得拿出证据来。 误工费方面,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依据同样是上述解释第七条。比如你因为受伤没法上班,这段时间少赚的钱就是误工费。有固定工资的就按实际少拿的工资算,没有固定工资的就按一定的标准来估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这是解释第八条的内容。就是说照顾你的人的费用,也能要求赔偿,费用高低得看实际情况。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是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比如你去看病打车的钱之类的,留好票据就能要求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依据是解释第十条。在医院住院期间吃饭等费用,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是解释第十一条的内容。如果医生认为你需要补充营养,那么这部分费用也能算在赔偿里。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依据是解释第十二条。要是因为受伤造成残疾了,会根据残疾程度和一些统计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是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因为残疾需要使用辅助器具,像轮椅、假肢等,这部分费用也能要求赔偿。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不幸导致死亡,丧葬费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依据是解释第十五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有需要抚养的人,这部分人的生活费用也会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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