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撞且对方全责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孕妇被撞且对方全责的情况下,赔偿标准主要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是医疗费用赔偿,这是指为治疗因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而产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医疗费用涵盖了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都需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作为赔偿依据。比如孕妇因为被撞去医院做各种检查、接受治疗,这些花费都在赔偿范围内。
误工费也是重要的一项赔偿。它是指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一般由医院出具证明,而收入状况则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孕妇有工作,因为这次事故请假导致工资减少,那么减少的这部分工资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护理费是指在孕妇因伤需要护理时产生的费用。同样根据上述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若孕妇需要家人或聘请护工来照顾,那么护理人员的费用也应由对方承担。
此外,还有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营养费则是为了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 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法院通常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赔偿金额。对于孕妇而言,可能更需要加强营养来保证自身和胎儿的健康。
如果此次事故造成孕妇伤残,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如果导致孕妇流产等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孕妇及其家属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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