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现在医疗期刚满,公司想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给我多少补偿金,具体是怎么计算的?另外,除了经济补偿金,是不是还有其他补偿?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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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标准涉及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两部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医疗补助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还应当分别加付50%和100%的医疗补助费。 例如,您在公司工作了3年8个月,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的工作,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经济补偿金按照4个月工资计算(3年8个月超过3年6个月,按4年算)。如果您没有重病或绝症,公司还需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若您患重病,医疗补助费应不低于9个月工资(6个月 + 6个月×50%);若患绝症,医疗补助费应不低于12个月工资(6个月 + 6个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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