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进行补偿?
我亲戚在公司工作多年,前段时间生病请了医疗期,现在医疗期结束了,但身体还没完全恢复,公司打算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具体该怎么补偿,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会不会因为工作年限不同而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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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主要涉及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两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六个月的工资数额。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及绝症的劳动者,还应当额外增加50%和100%的费用。若劳动者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用人单位须向其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而对于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劳动者,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补助费并非等同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这两项权益是可以同时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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