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结束后离职补偿金是按病假工资计算吗?
我生病休完规定医疗期后仍无法正常工作,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涉及到离职补偿金的计算问题,我不太清楚是不是按照病假工资来算。我想了解具体的计算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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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结束后离职补偿金并非简单地按病假工资计算,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履行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义务。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实践中对于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扣除医疗期工资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扣除医疗期工资,按照医疗期前正常出勤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理由是医疗期工资低于正常出勤工资,不能代表正常收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解除前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角度,并无规定要扣除医疗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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