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隐瞒精神疾病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我结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我心里很不是滋味,也不知道这段婚姻现在算什么情况。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对方隐瞒精神疾病这种情况,算不算是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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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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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区分来看隐瞒精神疾病是否属于这两种情形。 首先,我们来说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隐瞒精神疾病并不在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之内,所以单纯的隐瞒精神疾病,不能认定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然后,再看可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般来说,精神疾病如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是可以被认定为重大疾病的。所以,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另一方在知道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像从未存在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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