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海难救助,从通俗的角度来讲,就是当船舶、货物以及其他海上财产在海上遭遇灾难、危险的时候,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援,并且使得这些财产脱离或者部分脱离危险的行为。比如一艘货船在海上遭遇风暴,船身受损、货物面临被海水浸泡的风险,这时另一艘船前来帮忙,把部分货物转移到安全地带,这就属于海难救助。 要构成海难救助,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首先是存在海上危险。这里的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是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比如船舶在公海遇到海啸、在港口附近触礁等情况。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这就明确了海难救助适用的范围以及危险发生的区域。 其次,救助方必须是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方。也就是说,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例如,船员对本船的救助就不属于海难救助中的救助行为,因为船员有保护船舶和货物安全的法定义务。而一艘路过的陌生船只对遇险船舶进行救助,就符合这一要件。 再者,救助要有效果。这意味着救助行为必须使得被救助的财产脱离或者部分脱离危险,有实际的成效。如果救助方虽然实施了救助行为,但最终被救助的财产仍然全部损失,那么一般不能请求救助报酬。我国《海商法》第179条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另外,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无论是救助方还是被救助方,都没有受到任何强制力的约束。如果是在政府的命令下进行的救助,一般不属于海难救助中自愿救助的范畴。 海难救助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法律概念,准确理解其构成要件,对于保障各方在海上遇险时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无论是船东、货主还是救助方,都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便在实际情况中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