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与级别管辖相比,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时,听说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说法。我不太清楚与级别管辖相比,地域管辖到底是怎么回事,它的概念是什么,又有哪些种类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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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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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诉讼管辖体系中,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与级别管辖相比,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简单来说,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和级别管辖有所不同,级别管辖主要是解决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比如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各自受理哪些第一审案件。而地域管辖则侧重于确定同一级别的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的管辖分工。 地域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种类: 一般地域管辖,它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原则的设定,主要是为了方便被告参加诉讼,便于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特殊地域管辖,这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做了明确规定。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为了更合理地解决一些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属管辖,这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和实际需要,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管辖体系,它们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了民事诉讼能够有序进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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