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概念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简单来说,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单位担任的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方便条件。比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的公款;或者仓库管理员利用自己保管货物的便利,将公司的货物偷偷拿走卖掉等。这种便利是基于其在单位中的职务身份而产生的。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就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把单位的财物变成自己的。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很多种,像侵吞、窃取、骗取等。侵吞就是直接把自己管理、经手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窃取是采用秘密的方式把单位财物拿走;骗取则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让单位把财物交给他。
关于“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所以,职务侵占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 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