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分别是什么?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下面先来说说假释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不过,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再来看假释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所以,假释的程序一般是这样的:首先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执行机关通常是指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然后,人民法院在收到建议书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会对犯罪分子的服刑表现、悔改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如果经过审理,认为犯罪分子符合假释条件的,就会裁定予以假释。整个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严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