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条件及其处罚规定是什么?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看该罪的构成条件。在主体方面,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通俗来讲,就是那些负责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法官、执行员等。 在主观方面,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并非故意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受损,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在执行过程中,因为疏忽没有及时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客观方面,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并且要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一般包括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要按照处罚更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总之,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其目的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因失职行为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